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506号 原告杨XX,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4年10月9日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506号
原告杨XX,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宋永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2月20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刘一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并分居生活。2013年12月因感情不和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和好,且分居生活。现我们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刘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刘一X。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3年12月25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后原、被告仍未和好。
另查明:原、被告之女现跟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村委证明、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且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曾向本院提出离婚,态度坚决,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已给双方和好提供了时间和机会,但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之女现跟随原告生活,基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且原告愿意抚养原、被告之子刘一X,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刘一X,抚养费自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刘一X由原告杨XX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秋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