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安申请执行侯书良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58-1号 申请执行人郭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书良,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侯书良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58-1号

申请执行人郭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书良,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侯书良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侯书良在金融机构存款1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