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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书义、丁粉青,上诉人新安县化肥厂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书义。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粉青。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化肥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曾祥瑞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书义。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粉青。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化肥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曾祥瑞,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满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圈,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珂,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赵书义、丁粉青,上诉人新安县化肥厂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书义、及其与丁粉青的委托代理人任延萍,上诉人新安县化肥厂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满珠、周波,被上诉人万基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红圈、李珂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笑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