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81号 申请执行人黄琦阳,男。 被执行人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黄琦阳与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6827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