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民一初字第274号 原告张青彬,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杨庆军,安阳市殷都区梅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大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许万付,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青彬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大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大姓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瑞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青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庆军被告西大姓村委会主任许万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青彬诉称,为响应政府号召,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殷政区政府引进安阳市新普钢铁公司入住北蒙工业园区。原告分别于2007年4月1日、2010年6月30日和被告签订了两份土地租赁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土地补偿金的兑现和发放。从2014年3月份,被告以莫须有的理由,开始扣押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发放土地租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发放所扣押的土地租金5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大姓村委会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属实,被告之所以暂扣原告租金594元是因为原告两个妹妹称原告的承包地内有两个妹妹的土地,原告的两个妹妹多次信访,迫于信访压力,租金暂时扣在村委会。 经审理查明,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殷都区政府及北蒙办事处引进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入住北蒙工业园区,2007年4月1日,原告张青彬和被告西大姓村委会就工业园占地补偿事宜达成土地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西大姓村委会负责补偿资金的兑现和有关问题的协商,租金按每亩1250元标准由被告西大姓村委会兑现,租金每五年在原来基础上每亩递增100元,每年3月底兑付当年租金,园区占原告张青彬土地面积2.86亩。协议签订后,被告西大姓村委会均按协议约定按时给付原告张青彬土地租金,2014年3月份,因原告张青彬妹妹信访反映原告张青彬承包土地内有自己的土地,被告西大姓村委会将原告张青彬南地0.44亩土地的租金594元扣留村委会。 上述事实,由原告张青彬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粮食补贴通知书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张青彬与被告西大姓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发包方或其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故对原告张青彬要求被告西大姓村委会返还土地租金5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西大姓村委会主张因原告妹妹信访故扣押原告土地租金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大姓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青彬土地租金5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大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张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