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0006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某,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郭某申请执行常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某在安阳建设银行市区支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太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