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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0006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某,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郭某申请执行常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0006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某,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郭某申请执行常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某在安阳建设银行市区支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太善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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