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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男,1990年8月27日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赌博,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男,1990年8月27日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赌博,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同日被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9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刘亚在兰考县城关镇中山南街路东侧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点二楼开设一电玩城,并置办有“打鱼机”、麻将桌等。经营期间,陈某某、代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到此赌博,涉及赌资达10万余元,被告人刘亚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书证被告人刘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郑州铁路公安处民警罗龙娇出具的抓获证明及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兰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光盘制作情况说明、光盘一张、现场照片三张、兰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陈某某、陈某甲、牛某某、梁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刘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亚的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刘 富
代理审判员  宋 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冠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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