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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忠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修刑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忠,又名李宝栓,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抓获,2012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修刑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忠,又名李宝栓,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抓获,2012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忠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代理检察员马慧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忠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经报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后因被告人李学忠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学忠被抓获归案,本院于同日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冬和2012年7月,被告人李学忠伙同常泰安以“中共河南省宏宇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在修武县七贤镇修建飞机场为名,承诺让干拉围墙、平整地面工程需送礼为由,骗取孙某某、马某某、范某某现金30000元,薛某某现金30000元;2012年,被告人李学忠以“中共河南省宏宇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交报名费、服装费的名义,分别骗取邓某某530元、曹某某3300元、聂某某3300元、林某某2900元、温某某2000元。该事实,有被害人孙某某、马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温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及同案犯常泰安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学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巨大,并系共同犯罪,提请以诈骗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学忠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未收过钱,不属于诈骗。

    经审理查明:

2011年冬,被告人李学忠伙同常泰安(已判决)以“中共河南省宏宇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在修武县七贤镇修建飞机场为名,取得孙某某、马某某、范某某信任,并承诺让其干拉围墙、平整地面工程,需要送礼为由,骗取孙某某、马某某、范某某共30000元。

2012年7月,被告人李学忠、常泰安以同样手段骗取薛某某30000元。

2012年,被告人李学忠以“中共河南省宏宇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交报名费、服装费的名义,分别骗取邓某某530元、曹某某3300元、聂某某3300元、林某某2900元、温某某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又名孙某甲)陈述,2011年10月,其听常泰安说有个修飞机场的保密工程,他认识一个姓李的人,在焦作中共河南省宏宇军工股份公司上班,公司老板和上层有关系,能介绍拉围墙、平整地面的工程,但需交押金30000元。其拿了26000元,范某某拿了1000元,其先往常泰安的工商银行银联卡里打了20000元,后将剩下的7000元给了温某某,听说马某某也拿出了3000元,共10000元通过温某某又给了常泰安,两次共给了常泰安30000元,但一直没有等到工程。11月份,其和姓李的人见面后,常泰安介绍他是李书记(李学忠),李书记说他自己是公司的人,管全面工作,能介绍活干。

2.被害人范某某陈述,2011年收秋后,其听常泰安是说公司书记是李学忠,和中央某些领导的儿子及省里某位领导的侄子认识,工程是这些领导主管的,公司现在还在筹备期,在焦作市委大楼办公,要想承包工程需见李学忠。后其和孙某甲等人在焦作戴斯酒店见到了李学忠,李学忠说把工程前期平整地面的工程承包给其几人,先签合同,工程款分期拨付,当天李学忠有事先走了没有签合同。其等不到签合同的消息又找常泰安,常泰安说签合同需先拿红包20000元,其拿了1000元,孙某某拿了19000元,共20000元给了常泰安,后常泰安说还需再拿10000元,孙某某又拿了7000元,马某某拿了3000元,共10000元通过温某某给了常泰安。快过年时常泰安让每人再拿2000元给领导送年货,其说没有钱让常先垫付,等工程款拨下来后还他10000元,并给他打了欠条,但一直都没有签合同。其和常泰安去过公司几次,每次到焦作市委大楼后常泰安都不让进,他自己一人进去找老李(李学忠),出来后说找不到老李或老李不在公司。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1年冬,其和范某某、孙某甲等人在焦作戴斯酒店见到了常泰安和一个被称作李书记的人,李书记说公司叫宏宇军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委大楼办公,后台是中央某位领导的儿子,准备在修武宰湾建飞机场,在沙墙附近建服务区,把拉围墙和平整土地的活承包给其几人。后温某某和范某某打电话说承包工程需送礼,其拿了3000元,温某某拿了7000元,共10000元给了常泰安。一直等不到工程,其遂上网查看,没有宏宇公司的信息,也打听不到修飞机场的事,每次和老李到焦作市委门口老李都不让进。温某某和范某某、孙某甲好像也拿有钱,都被老李和常泰安骗了。

4.被害人薛某某陈述,2012年7月,其听常泰安说方庄沙墙村要建飞机场,是中央某位领导的儿子搞的工程,焦作一个姓李的人和领导的儿子是表兄弟,在当地组建施工人员,光拉围墙的工程就价值两亿六千多万,他就是跟着姓李的人干,每月工资20000元。常泰安还说这是军工企业,国家造价高,如果其想干,他就把工程揽下,但需要送礼,至少30000元。次日上午,其在军伟饺子馆给了常泰安20000元,常打了收条,并替其垫了10000元,其出具了欠条。后其见到常泰安和一个60来岁的男子,常泰安介绍该男子便是老李,老李说建飞机场是军工企业要保密,不剪彩任何人不知道,最多县委书记知道,过两天签合同。又过了一天,常泰安说领导嫌送的礼少让再拿20000元,其便让常泰安再替其垫10000元,其又拿了10000元在焦作三维戴斯酒店给了老李,老李说领导去省里开会了,当天没有签合同。常泰安给其写过一张50000元的收条,其给常泰安写过一张20000元的欠条,是常泰安替其垫的送礼钱,但一直未等到签合同,钱也没有退。

5.被害人邓某某陈述,2012年9月的一天,马某某介绍让其去老李的公司上班,见面后老李让交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230元上网费和300元服装费,其当场给了老李530元。公司名称是中共河南省焦作市宏宇军工股份公司,老李是书记也是公司负责人,听老李说公司总部在郑州,分公司在焦作市委大楼,员工办公地点在焦作亿万饭店八楼,准备在修武七贤镇沙墙一带修飞机场,并说公司正在筹备期每天都要跟省里领导开会,不让其去公司,公司正式筹备好后让其负责方庄飞机场的质量监督工作,每月给其8000元工资,正式开始上班后工资还会更多。其在老李的出租屋内见到过一张写有“中共河南省焦作市宏宇军工股份公司工资表”的表格,所以认为公司是存在的。老李还让其帮忙再招两个司机和几个质量监督员,每人需交3300元上网费、服装费和报名费。其招募的人中林某某交了2900元,温某某交了1600元,曹某某交了3300元,聂某某交了3000元,他们给老李交钱时其都在场。

6.被害人聂某某陈述,2012年9月,其岳父曹某某说他一个朋友老邓在焦作一家军工企业干,准备在方庄沙墙修飞机场,要招人,想干的话交3300元报名费就能上班,其听后给了岳父3300元报名费,其岳父也交了钱,都交给了老邓。后其和岳父在焦作三维戴斯酒店见到老邓和老李,老李让其先报鞋号然后回去等通知领服装、看工地,工资每月7000元,其和岳父回家后一直没有等到通知。听老邓说公司的名字叫宏宇军工公司,老李说总公司在郑州,分公司在焦作。

7.被害人曹某某陈述,2012年9月,邓某某对其说方庄准备建飞机场要招人,工资由北京总部开每月6000元,愿意干的话先交3300元保证金和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过了几天其在焦作妇幼保健院附近把钱和照片、身份证交给了老邓,老邓带其见了一个叫老李的人,说他是公司和飞机场项目负责人,飞机场是北京总公司和郑州一个公司联合搞的。后其女婿聂某某也想去公司上班给了其3300元,其在焦作市贸易大厦南边一教堂附近将3300元交给了老邓,但一直没有等到上班的消息。

8.被害人温某某陈述,2012年9月,邓某某说他上班的公司要在方庄建飞机场要招人,每月工资6000元,愿意去的话先交4000元押金,其说没有钱,老邓说先交2000元也行,剩下的2000元他垫,开工资后还他。后其借了2000元在焦作三维戴斯酒店门前给了老邓,交钱时李学忠和范某某也在场。听李学忠说公司总部在北京,分公司在焦作市委大楼,他是公司书记,中央某位领导的儿子是总负责人。

9.被害人林某某陈述,2012年7月,其在三维商场附近见到邓某某和一个60岁左右的男子,邓某某说该男子叫李某,准备在方庄建飞机场,李某说公司名称是中共河南省焦作市宏宇军工股份公司,在三维戴斯八楼办公,总公司在北京,是军工企业,网上查不到,准备在方庄宰湾修飞机场,如果愿意干可以让其管两个工程,但要先交2300元报名费,其取钱后交给了邓某某,邓某某当面把钱给了李某。过了几天,邓某某和李某给其打电话说再交600元入网费和服装费,其又拿了600元交给了李某,李某收钱后让其在家等工资,上不上班都行,但其一直没有等到工资。李某还对其说他原来在省公安厅上班,现在是下属公司的书记,中央某位领导的儿子是总公司的老板,并当面给“老板”打过电话,其才相信他的。

10.证人温某某证言,2011年七八月份,常泰安对其说有个建飞机场的工程需要找工程队,其将范某某、马某某、孙某某介绍给了常泰安。常泰安说他认识焦作一个姓李的人,跟中央某位领导的儿子有关系,在焦作开公司叫宏宇军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委大楼办公,工程是军工工程保密,网上查不到,如果要承包工程需送礼80000元,其四人凑了30000元,其中27000元是孙某某和范某某的,3000元是马某某的,其没有出钱,但给孙某某出有证明先用他的钱,等工程款到位后结算。钱分两次给了常泰安,第一次范某某和孙某某往常泰安银行卡里打了20000元,后常泰安说钱少,其和马某某又把剩下的10000元给了他,但一直未等到工程。其在焦作一家酒店见过姓李的人,常泰安介绍他是宏宇公司的李书记,叫李某,李某说修飞机场的工程投资100多亿,送礼越多揽的工程越大,还承诺把前期平整土地和拉围墙的工程给其四人。其四人去过市委大楼,每次常泰安都让他们在外面等,他自己一人进去,出来后说领导不在或领导开会,一直没有见过常泰安说的公司。

11.证人薛某某证言,2012年7月7日下午,其和薛某某在东来顺饺子馆听常泰安说方庄宰湾和沙墙之间要建飞机场,造价两亿多,让薛某某干拉围墙的活,但需送礼50000元,薛某某给了常泰安20000元,让常泰安帮他垫10000元,薛某某出具了欠条,常泰安出具了20000元的收条。后听说薛某某又给了常泰安10000元,但一直没有签合同,常泰安肯定骗了小有。

12.证人薛某甲证言,2012年7月10日左右,薛某某说常泰安给其介绍了拉飞机场围墙的工程,需30000元送礼,其听后借给了薛某某7000元。后薛某某给了常泰安20000元,并让常泰安帮他垫了10000元,他出具了欠条。其和薛某某见过常泰安说的老李,老李说飞机场是军工工程要保密,不剪彩任何人不知道。过了几天常泰安说送礼的钱少让再拿20000元,薛某某又拿了10000元,剩下的10000元还让常泰安垫付,薛某某出具了欠条,但给过钱后一直没有签合同。其和薛某某到常泰安说的地方看了根本没有工程,到县里相关部门咨询也没有建飞机场的事,才知道受骗了。

13.证人郭某某证言,2012年7月初,常泰安让其帮忙找包工头干建飞机场的工程,其通过岳父薛某某找到了薛某某,在其饭店见面后常泰安对薛某某说方庄宰湾要建飞机场,他是监理能揽工程,后听岳父说薛某某给了常泰安钱,但最后没有弄到工程。

14.证人张某证言,其有一个表哥叫李宝栓,大名李学忠,原来在冯营矿工作,十几年没见过面了。其没有公司,也没有在方庄一带修飞机场,更不认识中央领导。

15.同案犯常泰安在侦查阶段供述,2011年5月,经别人介绍其认识了李学忠,李学忠让跟着他干,每月工资20000元,并和其商量让其找建筑队去方庄干拉飞机场围墙、平整地面的工程,不需要资质证,愿意干的要送礼,否则不签合同,对外就说飞机场是军工企业,负责公司是中共河南省宏宇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忠是书记,中央某位领导的儿子是总指挥,省里某位领导的侄子负责协调工作,其负责人事和保安,到时候不会少其好处,其明知道他是胡说,但想能弄钱花,便开始找建筑队。后通过温某某找到孙某某、范某某和马某某,并对他们说中共宏宇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要在方庄修飞机场,焦作一个姓李的人是公司书记,跟中央领导有关系,公司在焦作市委大楼办公,想干工程的话需送礼,至少十万八万元,李学忠让他们最少拿30000元。2011年冬,范某某和孙某某往其工商银行银联卡中打了20000元,过了几天其对温某某说钱少,温某某和马某某又给其送了10000元,2012年4月底,在三维戴斯酒店门口其将30000元都给了李学忠。李学忠也对孙某某他们四人说过修飞机场的话,其也带他们四人去过焦作市委大楼,到后让他们在外面等,其假意进去找李学忠,出来后对他们说领导在开会。李学忠让范某某出具过一张给其、李学忠等人回扣款一百万元的证明,意思是等工程款下来后给的回扣,实际上根本没有工程。2012年7月,其和李学忠又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薛某某30000元,其中20000元经李学忠同意其扣下顶工资,剩下的10000元薛某某直接给了李学忠,其得的钱吃喝、租房花完了。其给薛某某出过一张50000元的收据,意思是薛某某拿出了30000元,其替他垫了20000元,共50000元,实际上其根本没有替他垫,糊弄他的。其和李学忠还多次以公司名义在焦作铜马附近的宾馆招聘人,李学忠让其制定一些财务、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其是从网上下载的,用来糊弄人。

16.被告人李学忠当庭供述,其听表弟张某说认识中央某位领导的儿子和省里某位领导的侄子,准备在方庄修飞机场,承建公司是宏宇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在北京,要在焦作建分公司,其是公司一般人员。2011年认识常泰安后便让他到公司上班,每月工资7000多,但要公司正式开始后才能发。其将修飞机场的事告诉常泰安后,他说找人干工程。后常泰安找了范某某、马某某、孙某某和薛某某,其见过这些人也说过等工程开工后给他们弄工程干,但其没有收他们钱。其对林某某、温某某、曹某某、聂某某等人说过自己叫李某,但他们都是邓某某招的人,其未收他们钱。其听常泰安说收了范某某30000元,也收老薛(薛某某)钱了,但不知道多少。

17.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薛某某、温某某辨认,李学忠系骗钱的“老李”、“李某”、“李书记”。

18.修武县七贤镇人民政府证明,在七贤镇辖区内无任何公司或个人洽谈过建设飞机场事宜。

19.焦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证明,该局没有在市委、政府办公大楼八楼安排过“中共河南省宏宇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

20.同案犯常泰安收到被害人薛某某现金50000元的收据。

21.修武县公安局提取笔录,2012年9月25日,该局侦查人员在修武县城关镇刘桥村常泰安的租房内提取到一张由被害人范某某出具的“工程款到帐后给李学忠、常泰安等人一百万回扣”的证明。

22.户籍证明,被告人李学忠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3.修武县公安局证明,被告人李学忠于2012年12月18日在焦作市和平西街贸易大厦南一家庭旅社内被抓获;监视居住期间脱逃后又于2014年12月19日在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冯营村被抓获。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忠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学忠诈骗的犯罪事实有各被害人陈述、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犯常泰安在侦查阶段供述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李学忠关于其未收过钱,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被告人李学忠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学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苗小艳

人民陪审员  周文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国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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