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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70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甲,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25日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抓获并羁押,同年9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70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甲,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25日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抓获并羁押,同年9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21日13时许,因经济纠纷,被告人左甲和妻子王乙等人一起到西平县重渠乡李庄村委小吕庄找丁一,被告人左甲等人与丁一女儿丁二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丁二的的外公丁三到丁一家和被告人左甲理论时,被告人左甲用脚朝丁三的膝盖跺,将丁三跺伤。经西平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丁三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三的陈述,证人丁二、王四、宋五、左六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撤诉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峥
审 判 员  张欣广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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