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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10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森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10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森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以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志强,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海涛,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以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祁凌宇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志强、张海涛,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高斌及诉讼代理人陈俊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伟平

审 判 员  马继勇

代理审判员  李小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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