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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进才与汝州市寄料卫生院、孙老和、李国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181号 申请执行人郭进才,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寄料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郑延伟(卫),男,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孙老和,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国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181号
申请执行人郭进才,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寄料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郑延伟(卫),男,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孙老和,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国正,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进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寄料卫生院、孙老和、李国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汝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申请人郭进才写出了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汝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