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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
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卢牡丹、张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陶某某在网上购买一台伪基站设备,在自己经营的门市部内使用该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经焦作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检查,该伪基站向15646个不特定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共计373336条,用于自己经营的门市部业务,发送每条短信导致移动手机用户通信中断15秒。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押陶某某伪基站设备清单及光盘,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博爱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书面说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数据分析,证人李某某、王某、程某、程某甲、买某某、王某某、马某的证言,北京无线电监测中心检验报告第0039号和0040号报告单,公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陶某某伪基站设备使用情况光盘及电子证据检查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接收伪基站短信的手机用户清单及光盘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采用向不特定多数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的方式,造成通信中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陶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陶某某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郭凯世
审判员  杨维臣
审判员  邱敬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