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8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李万方,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新明,男,住本市鼓楼区,现住开封市。委托代理人周庆生,男,住本市金明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因与张新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孔德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艺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