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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会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会昌,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会昌,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会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会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辛会昌携带作案工具扳手窜至濮阳市政和二路电气小区东楼东单元楼道口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比德文牌电动车1辆(价值2534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会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辛会昌携带作案工具扳手窜至濮阳市黄甫街一机厂家属院12号楼3单元楼道口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小刀牌电动车1辆(价值1824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会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辛会昌共盗窃2次,盗窃物品价值435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会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辛会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会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 茵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井丽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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