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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全琪诉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孟梅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李全琪,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市民,住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912号。身份证号:412922196506160072。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城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李全琪,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市民,住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912号。身份证号:412922196506160072。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西清。
组织机构代码:74074539-0。
被告孟梅莲,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小史店镇娄庄村浩庄12号。身份证号:412922196912105327。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琪诉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孟梅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全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李全琪负担。
审 判 长  顾东升
审 判 员  李 靖
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