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周惠娟,女,1968年6月9日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周世军,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惠娟诉被告(反诉原告)周世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周惠娟和被告(反诉原告)周世军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周惠娟和被告(反诉原告)周世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惠娟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周世军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惠娟负担,另25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周惠娟。 反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反诉被告周惠娟直接支付给反诉原告周世军,另231元本院退还给反诉原告周世军。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