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8号 原告邱某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