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61-8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公司设备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 85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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