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65号 原告赵太民,男,1955年10月15日生。 被告赵如周,男,1954年5月22日生。 被告赵佩,男,1981年5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太民诉被告赵如周、赵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太民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太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赵太民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郝田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