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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太民与赵如周、赵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65号 原告赵太民,男,1955年10月15日生。 被告赵如周,男,1954年5月22日生。 被告赵佩,男,1981年5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太民诉被告赵如周、赵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太民称已与被告达成和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65号
原告赵太民,男,1955年10月15日生。
被告赵如周,男,1954年5月22日生。
被告赵佩,男,1981年5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太民诉被告赵如周、赵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太民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太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赵太民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郝田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