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杰,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书婷,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永立,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俊杰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俊杰的委托代理人张书占、张书婷,被上诉人登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米宗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