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地力夏提·多力昆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男,1990年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2011年2月11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男,1990年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2011年2月11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4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于2014年11月1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2014年1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翻译秦建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伙同艾克拜尔o艾尼瓦尔(在逃)经预谋后,行至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丰产路交叉口往西200米路南关虎屯步行街的一个小吃摊前,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际,由地力夏提o多力昆将张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苹果5C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现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与艾克拜尔o艾尼瓦尔(在逃)预谋在郑州实施盗窃。同日13时30分许,二人行至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丰产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关虎屯步行街的一个小吃摊前,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际,由地力夏提o多力昆将张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苹果5C手机盗走。经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现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13日13时许,其和同事在郑州市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的关虎屯步行街吃饭。当时人比较多,其在吃饭时感觉被人挤了一下,但并没有在意。其回到单位后发现手机被盗。
2.涉案苹果5C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在卷佐证。
3.经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及艾克拜尔o艾尼瓦尔辨认,郑州市花园路丰产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关虎屯步行街的一个小吃摊前为其扒窃被害人张某某手机的现场,有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在卷佐证。
4.经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于2014年1月13日13时30分在郑州市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的关虎屯步行街被抓获,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上网追逃,2014年11月12日在阿瓦提县建设中路永鑫商贸城海尔专卖店被当地民警抓获并于何时临时羁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地力夏提·多力昆系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的供述,2014年1月9日,其与老乡艾克拜耳o艾尼瓦尔从西安坐火车来到郑州。其二人在郑州的一个网吧白天上网,晚上就住在网吧。1月13日,其二人都没有钱了就商量偷点东西卖钱花花。其二人就乘坐93路公交车来到郑州市金水区关虎屯处,顺着丰产路向西走发现一个女孩上衣右侧口袋内有部手机。那名女孩正在排队买饭,其就来到女孩身边趁女孩不注意偷走了手机。那是一部苹果手机,外面有个红色外壳。艾克拜耳o艾尼瓦尔的供述与地力夏提o多力昆的供述相一致,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扒窃他人财物,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地力夏提o多力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丽丽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孙万里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