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64-1号 申请执行人徐麦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永甫,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胡永甫名下所有的货车一辆、担保人安礼军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永甫名下货车一辆的查封。 解除对担保人安礼军名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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