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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麦安申请执行胡永甫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64-1号 申请执行人徐麦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永甫,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胡永甫名下所有的货车一辆、担保人安礼军名下所有的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64-1号

申请执行人徐麦安,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永甫,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胡永甫名下所有的货车一辆、担保人安礼军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永甫名下货车一辆的查封。

解除对担保人安礼军名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