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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周与王志光、卢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747号 原告李怀周,男,1975年9月13日生。 被告王志光,男,1986年1月30日生。 被告卢智琴,女,1988年1月1日生。 原告李怀周诉被告王志光、卢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747号
原告李怀周,男,1975年9月13日生。
被告王志光,男,1986年1月30日生。
被告卢智琴,女,1988年1月1日生。
原告李怀周诉被告王志光、卢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怀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光、卢智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7日被告王志光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名向原告借款十一万元,约定2014年8月4日还款,并约定被告逾期还款,自愿承担10%违约金(以万元每日计算)。期满后,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十一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王志光、卢智琴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王志光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名向原告借款十一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注明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4日;如逾期还款,被告王志光承担10%违约金(以万元每日计算)。期满后,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十一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王志光与卢智琴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志光借原告李怀周款十一万元,有被告王志光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关于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金10%(以万元每日计算)的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王志光与卢智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李怀周要求被告王志光、卢智琴偿还借款十一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志光、卢智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怀周借款本金十一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8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李怀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保全费一千零七十元,由被告王志光、卢智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长  张晓丽
审判员  高红丽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旭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