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790号 原告李月亮,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瑞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郭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培业,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月亮与被告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杨培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苗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