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发,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小峰,男,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张宏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亚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东发与被上诉人边小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湛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东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晓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闪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