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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女。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4年12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女。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4年12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潘某某在唐河县城新春路南段城关信用社附近经营“陆记浆面馆”。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面粉中添加含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制作火烧馒头销售。2014年12月6日,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依法检查,抽取被告人潘某某制作的火烧馒头6个,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火烧馒头铝的含量为335mg/kg。
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在唐河县新春路南段城关信用社附近经营“陆记浆面馆”。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面粉中添加含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制作火烧馒头。2014年12月6日,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依法检查,抽取被告人潘某某制作的火烧馒头6个,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火烧馒头铝的含量为335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接受案件材料清单、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所生产、销售的食品铝残留量较低,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禁止被告人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革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茗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