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47号 原告李晓,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马红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伟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汪振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2月12日原告李晓以问题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负担。 审 判 长 刘黎青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权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