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少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张某某,男,200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海亮,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某某之父。 被告黄刚,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闫永庆,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刚、闫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海亮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张 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