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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刚、闫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少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张某某,男,200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海亮,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某某之父。 被告黄刚,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闫永庆,男。 原告张某某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少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张某某,男,200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海亮,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某某之父。

被告黄刚,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闫永庆,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刚、闫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海亮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  张 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