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红香,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海峰,男,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被告白广安,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原审被告田明亮(又名田红晨)男,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崔红香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34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韩海峰起诉崔红香错误,因上诉人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经常居住地又在商丘市南京路芳邻美景小区,且居住时间超过三年。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的《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若因借款发生争议,诉讼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崔红香是否为本案担责诉讼主体属实体审理范畴,不是管辖权异议审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刘性明 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