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20号 申请人冯某某,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2015年2月20日10时许,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豫GZW571号小型轿车沿旺业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民权县旺业路+江山大道交叉口,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申请人冯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冯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冯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GZW57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GZW571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GZW57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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