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光辉、张勇等四人申请执行张志书、张秀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张光辉,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永城市。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云,女,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农民,住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张光辉,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永城市。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云,女,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农民,住永城市。

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永城市。

被执行人张志书,男,汉族,1950年4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现正在服刑。

被执行人张永兰,曾用名张香兰,女,汉族,1951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现正在服刑。

张光辉、张勇、张云、张秀珍申请执行张志书、张永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张志书、张永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光辉、张勇、张云、张秀珍经济损失50000元,其中张志书负担30000元,张永兰负担2000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案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永城市,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商执字第54号案件指定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山

审判员  夏子军

审判员  段 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丽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