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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保民与被告魏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353号 原告赵保民,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车站北路北段176号。 被告魏钦波,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民与被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353号

原告赵保民,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车站北路北段176号。

被告魏钦波,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民与被告魏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保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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