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360号 原告耿某某,女,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庞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