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孟某某,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现住宁陵县。 被告:田某某,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莉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门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