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68号 原告蔡素芹,女,汉族,1946年7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庆德,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李照路、吴媛媛(实习),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9层。 原告蔡素芹与被告孙庆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素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建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