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04号 原告李超民,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李文见,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宗民(又名杨红亭),男,成年人,汉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李超民、李文见与被告杨宗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超民、李文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超民、李文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民、李文见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军 审 判 员 翁秋敏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