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29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坤,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陈俭英,女,196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范荣琴,女,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坤、陈俭英与被执行人范荣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荣琴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第432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赵 耀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