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梅,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世华、李民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敏,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房青(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军,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张建梅与被上诉人李会敏、原审被告朱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会敏于2014年4月1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张建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张建梅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建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上诉人张建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冯 明 代理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月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