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宗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三,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梅然,女。 再审申请人李宗玺与被申请人张金三、杨梅然等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郊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宗玺再审申请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侵占了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是确定的,准确的。社旗县人民法院(2012)社民一初字第053号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申请人的宅基地范围。并且农村的土地依法归集体所有,对集体内土地使用权的争议集体组织有处理和解决的权力,因此一、二审判决对代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定显属错误。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一审未诉请支付10万元转让费。一审法院只对申请人限制,但是对于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被申请人同样没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否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却错误的确认了被申请人违法建房的合法性。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经审查后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作为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必须按照严格程序和规定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使用。农村村民取得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合法取得,否则为非法取得,非法定程序取得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社旗县人民法院(2012)社民一初字第053号民事判决确认:李宗玺对南至公路,北至张金三家荒场,东至集体空场,西至李宗玺的废品部范围内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东至集体空场的具体位置无法确定,东边边界不清,仍需相关部门确认。虽然申请人提交了代营村委的证明,但在二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亦提交了代营村委的相反证明,因此二审对此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申请人在一审民事诉状中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但不能提交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证,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房,因此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称没有确认被申请人在没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违法建房的情况,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查。 本院认为,李宗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宗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