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07号 原告张某,女,1987年6月4日生。 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1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邓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