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34号 原告连敏,女。 委托代理人张满长,方城县独树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小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敏与被告赵小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敏负担。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