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兴民初字第005号 原告王某某,女,24岁。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兴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