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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兴民初字第005号 原告王某某,女,24岁。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兴民初字第005号
原告王某某,女,24岁。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兴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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