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32号 原告史某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9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