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201号 罪犯李阳,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于2012年5月25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阳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李阳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案发后,李阳主动到公安局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偶犯。 罪犯李阳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共受到监狱行政奖励表扬2次,被行政记功奖励1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