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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营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23号 罪犯王小营,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23号
罪犯王小营,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营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于2010年6月2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本院曾于2013年1月17日对其裁定减刑1年。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小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王小营、王欲伟、王向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恐吓手段迫使闫军打欠条30万元,以致造成闫军精神崩溃卧轨自杀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欲伟、王小营均系主犯。
罪犯王小营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接受教育,严格遵守监规狱纪,分别于2013年4月记功一次;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连续表扬三次,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度监狱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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