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少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曾用名封某某),男,43岁,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3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22日16时许,在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393号院3号楼2单元2楼拐角处,三楼住户被害人似某回家时和二楼住户白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封某听到母亲白某某和被害人似某的争吵声后,从屋里出来和被害人似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封某用手卡着被害人似某的脖子将其推到墙边,导致被害人似某的喉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似某外伤后致舌骨及甲状软骨骨折,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封某某甲、白某某、程某的证言、被害人似某的陈述、被告人封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封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22日16时许,在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393号院3号楼2单元2楼拐角处,三楼住户被害人似某回家时和二楼住户被告人封某的母亲白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封某听到争吵声后,从屋里出来用手推似某。后封某的手卡住了似某的脖子,致似某外伤后舌骨及甲状软骨轻伤。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封某到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投案。 另查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封某一次性对被害人似某进行了民事赔偿。似某表示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封某故意伤害一案,由被害人似某、封某一起于2014年4月22日报案至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二人同意先看病再处理。2014年10月28日似某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同年10月31日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立案侦查,当日经口头传唤,封某到公安机关并被决定取保候审。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封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基本信息。 3、证人证言 (1)证人封某某甲(封某父亲)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16时许,其和妻子白某某准备一起出去接学生时,白某某与似某发生争吵。封某听到争吵后从屋里出来,看到似某想打他们,就上前推似某,结果卡到似某的脖子了,似某也没有还手。似某脖子受伤后,封某就和似某一起到医院看伤了。 (2)证人白某某(封某母亲)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16时许,其和丈夫封某某甲准备下楼接学生时,与似某发生争吵。后在一楼和二楼之间,白某某看到似某和封某用手撕扯着,似某说封某卡住他的脖子了,让封某给他看脖子。后封某带着似某到医院去看病。 (3)证人程某(似某妻子)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16时30分许,其和丈夫似某推着女儿上楼回家,经过二楼时似某与白某某发生争执。后看到封某用手卡着似某的脖子,劝开后似某当时就被卡的说不出来话了。封某带似某到医院看病,又一起到派出所报案。 4、被害人似某陈述。证明2014年4月22日16时许,其和妻子程某带女儿上楼回家,经过二楼时似某与白某某发生争执。后封某开门出来用手卡着似某的脖子。 5、被告人封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封某对伤害似某的事实予以供认。 6、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漯)公(物)鉴(法医)字(2014)1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似某外伤后致舌骨及甲状软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7、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撤诉书。证明经双方协议封某一次性对被害人似某进行了赔偿,似某表示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封某自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封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 夏晓丽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刘亚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永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