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16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南路七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郑建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住许昌市文峰路东巷192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建国,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吴庄巷66号1号楼2单元10号。 被告:杨启卓,男,汉族,1947年2月2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吴庄巷1号楼2单元10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杨建国、杨启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杨孝武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