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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海江与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895号 原告包海江,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张利苹,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艳艳,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东亮,男,汉族,住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895号
原告包海江,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张利苹,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艳艳,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东亮,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海江诉被告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海江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郭玉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