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895号 原告包海江,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张利苹,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艳艳,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东亮,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海江诉被告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海江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郭玉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