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55号 原告齐彦青,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小军,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齐彦得,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 被告李红军,男,汉族,1976年1月9日生。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 委托代理人王铭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彦青诉被告李红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彦青于2015年2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彦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彦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彦青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智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