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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雅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317号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两侧。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张喆,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雅晖物业管理有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317号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两侧。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张喆,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雅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广文路百姓家园1排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因与被告洛阳市雅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市雅晖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洛阳市雅晖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宏进农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张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市雅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宏进农批公司诉称:2014年6月11日,洛阳宏进农批公司与洛阳市雅晖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洛阳市雅晖公司负责为洛阳宏进农批公司投资建设的洛阳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作业务,全力协助洛阳宏进农批公司成功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向洛阳市雅晖公司支付服务代理费30000元,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代理定金10000元,剩余代理费20000元,待洛阳市雅晖公司完成预售证后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洛阳宏进农批公司按约定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洛阳市雅晖公司支付服务代理费定金10000元。洛阳市雅晖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招投标义务。洛阳市雅晖公司在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再三催促下,洛阳市雅晖公司称其无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招投标,并同意解除合同,退还代理定金10000元。2014年8月6日洛阳市雅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朝晖在洛阳市公安局邙山派出所,向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承诺在2014年8月8日将代理定金10000元,退还给洛阳宏进农批公司。逾期后,洛阳市雅晖公司迟迟不予履行承诺,为此,洛阳宏进农批公司持状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洛阳宏进农批公司与洛阳市雅晖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作合同》,洛阳市雅晖公司返还洛阳宏进农批公司代理定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洛阳市雅晖公司承担。
被告洛阳市雅晖公司未提交答辩材料。
原告洛阳宏进农批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物业管理服务合作合同一份。证明洛阳宏进农批公司与洛阳市雅晖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约定洛阳市雅晖公司协助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办理预售证。
证据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公司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证明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洛阳市雅晖公司代理定金10000元。
证据3、洛阳市雅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晖于2014年8月6日出具的退款保证一份。证明洛阳市雅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好房屋预售证事宜,同意退还预售保证金10000元。
被告洛阳市雅晖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依据原告洛阳宏进农批公司的陈述和举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6月11日,洛阳宏进农批公司与洛阳市雅晖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洛阳市雅晖公司同意授权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可用洛阳市雅晖公司名义和相关资质管理洛阳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项目物业工作;洛阳市雅晖公司提供办理预售证或销售证所需的物业管理资质、合同等相应全部文件,全力协助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办理预售证和销售证;双方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有效,合同届满如需继续合作的,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洛阳市雅晖公司全力协助洛阳宏进农批公司成功办理房产预售证,负责洛阳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项目物业招投标工作,并确保以洛阳市雅晖公司中标,签订物业服务标准合同在洛阳市房地局备案,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办理预售证所需文件。洛阳市雅晖公司收取代理费30000元,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10000元作为代理定金,剩余代理费20000元,待洛阳市雅晖公司办理完成预售证后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洛阳宏进农批公司按约定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转账支付洛阳市雅晖公司服务代理费定金10000元。后洛阳市雅晖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招投标义务。2014年8月6日洛阳市雅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朝晖在洛阳市公安局邙山派出所向洛阳宏进农批公司出具退款保证书一份,承诺在2014年8月8日将代理费定金10000元退还给洛阳宏进农批公司。逾期后,洛阳市雅晖公司迟迟不予履行承诺,为此,洛阳宏进农批公司持状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进农批公司与洛阳市雅晖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洛阳宏进农批公司依约向被告洛阳市雅晖公司支付服务代理费定金10000元,被告洛阳市雅晖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招投标,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洛阳宏进农批公司要求解除原告洛阳宏进农批公司与被告洛阳市雅晖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作合同,退还代理费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雅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作合同;
二、被告洛阳市雅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代理费定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洛阳市雅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 伟
审 判 员  常跃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娜
责任编辑:海舟